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2005-06-13]

  根据2012.11.16 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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