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0〕112号]  [2010-11-24]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点击下载附件: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西部地区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