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2011-08-31]

    根据2013.12.31 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3年12月3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