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号]  [2013-04-02]

    根据2013.07.29 财税〔2013〕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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