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2013-12-30]

  2017.08.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对本文附件2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增补和取消,详见:财税〔2017〕67号
  根据2014.08.19 财税〔2014〕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本文第三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同时 财税〔2014〕54号对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作了补充明确,详见:财税〔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根据2014.08.19 财税〔2014〕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本文第三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点击下载: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