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2014-05-27]

印花税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