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8号]  [2017-11-01]

     根据2019.12.04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探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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