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7号]  [2018-09-12]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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