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91号] [1996-10-30]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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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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