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1998-03-20]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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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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